陆良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流程节点的管理规定
2018-07-30 09:40:37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相关工作部署,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陆良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职能分工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节点控制,总体分为预执、查控、实施、结案四个阶段,各个环节均应明确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工作准备、财产查控环节由专人集中办理,实施、结案环节采取分案到执行员具体负责。
(一)预执组
接收立案庭执行案件材料;核对立案信息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制作《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执行裁定书》、《债务人申报财产令》、《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
(二)查控组
查控主要包括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帐户信息(冻结、扣划)、证券帐户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查询过程中能够直接采取查封、冻结强制措施的一并实施。
(三)实施组
主要负责执行案件的分案;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的查询;负责执行实施命令的发出;财产评估、拍卖、变卖、扣划、交付;传唤、送达、搜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边控、加入失信人名单、记录执行日志;其他相关执行措施的实施。
(四)结案组
检查承办人移送执行卷宗材料,规范执行卷宗装订标准,装订归档,办理结案手续。
二、工作流程
1、执行案件立案材料审查。由立案窗口人员对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立案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执行案件立案材料清单、《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
2、对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应自收到立案庭移交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预执组完成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的录入,制作《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执行裁定书》、《债务人申报财产令》、《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
3、由查控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财产协查申请的系统操作,完成房管、土地查控。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查询过程中能够直接采取查封、冻结强制措施的一并实施。查控材料随卷移交实施组。
4、实施组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全额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执行款并结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全额予以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定书并予以划拨。
5、对执行系统中有财产查询反馈协查结果的,应在收到协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在其工作单位有收入的,有分红款、拆迁补偿款的或者其他相关权益的,向相关部门发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如发现财产可能转移、损毁、流失、灭失的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申请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进行财产申报的,承办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财产调查措施。
7、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前,应向当事人及时送达执行裁定书,遇有紧急情况可先采取控制措施,然后及时送达执行裁定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告知保全到期时间并要求申请人于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采取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8、对财产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执行案件,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移交综合科。
9、已经评估的执行财物原则上均应采取网络拍卖的形式处置,在移交综合科前应进行清场或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拍卖物品的顺利交接。网络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做出裁定,并于价款金额交付后10日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裁定送达后15日内移交拍卖财产。
10、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者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结案;案件执行完毕的,应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及时解除未处置财产的保全措施。
11、对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未到局的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材料或者传唤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进行查找,同时应向当地(村)居委会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并张贴公告。
12、对经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制作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13、执行案件要实行全程留痕制度,记录详细的执行日志。采取执行措施的,应自措施实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信息系统。
14、执行案件结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
三、附则
1、执行局各团队内部之间要权责明确、团结协作。特殊情况由局长统一调配人员。
2、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6日
附件:1、陆良县人民法院执行流程节点控制图
2、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37个节点监管说明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37个节点监管说明
1、立案审查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立案审查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立案庭收案后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或“予以立案”。 |
监管开始时间 |
【案件基本信息页面】收案登记时间 |
监管期限 |
7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案件基本信息页面】立案日期 |
2、分案期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分案期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立案后立案庭应在3日内进行分案到具体承办人 |
监管开始时间 |
【案件基本信息页面】立案日期 |
监管期限 |
3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局确认签收的【确认时间】 |
3、发出执行通知书节点
节点名称 |
发出执行通知书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执行局收到本院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局确认签收的【确认时间】 |
监管期限 |
3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执行通知书】首次登记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发出日期 |
4、(首次)启动网络查控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首次)启动网络查控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系统自动判断案件无足额财产或者无财产时,承办法官应于收案后10日内开展网络财产查控。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通知书页面的财产情况:分析日期 |
监管期限 |
1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网络查询】页面,点击“总对总查控”或者“点对点查控”按钮,系统自动记录查控日期。 |
5、(首次)启动传统查控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首次)启动传统查控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网络查控无财产或者无足额财产,承办人应于10日内启动传统查控方式(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网络查询】页面,首次点击【财产情况】记录财产分析结果为“无足额财产”或者“无财产时”的分析日期。 |
监管期限 |
1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首次启动传统查控方式:传唤、拘传、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协助执行记录中的最早日期。 如果删除记录,则系统自动更新结束时间 |
6、完成传统查控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完成传统查控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启动传统查控后,承办人需在3个月内完成财产查控。 |
监管开始时间 |
首次启动传统查控方式:传唤、拘传、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协助执行记录中的最早日期。 如果删除记录,则系统自动更新结束时间 |
监管期限 |
1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传统查询】页面中【财产情况】的分析日期 该节点结束时间有值后,后期再分析不更新监管结束时间。 |
7、无财产启动约谈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无财产启动约谈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后仍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承办人10日内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是否同意终本案件或者告知其30日内可提供新线索。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确无财产】页面,记录确认时间【有一个确认日期,则启动监管一次】 |
监管期限 |
1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终本约谈】中的约谈日期。终本约谈页面中的约谈时间大于确无财产日期且最近的一个。 |
8、约谈执行线索节点
节点名称 |
约谈执行线索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约谈当事人后,申请人可在30日内提交新的执行线索。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终本约谈】中“不同意终本”的约谈时间。 |
监管期限 |
根据约谈页面中的【提供线索期限】值来定 |
监管结束时间 |
【终本约谈】页面对应的最早线索提供日期。如果过了提供线索日期,则取到期日期((=约谈开始日期+提供线索期限n天)。 |
9、线索核查节点
节点名称 |
线索核查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后,承办人应10内进行核查。 |
监管开始时间 |
【终本约谈】页面对应的线索提供日期。 |
监管期限 |
1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执行线索】页面记录的线索核查日期。 |
10、启动恢复执行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启动恢复执行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终本结案后,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到财产并且分析“有足额财产”后,承办人应2日内启动恢复执行。 |
监管开始时间 |
|
监管期限 |
2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恢复案件的收案登记日期(且终本案件为该案件的相关案件) |
11、其他控制财产时限节点
承办人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后,应在5日内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该类节点分为三类监管点:查封财产时限节点、扣押财产时限节点、冻结财产时限节点。
11.1查封财产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查封财产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
监管开始时间 |
财产登记日期。 |
监管期限 |
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查封】登记页面的“查封生效日期” |
11.2扣押财产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扣押财产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
监管开始时间 |
财产登记日期。 |
监管期限 |
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扣押】 登记页面的“扣押生效日期” |
11.3冻结财产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冻结财产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
监管开始时间 |
财产登记日期。 |
监管期限 |
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冻结】登记页面的“冻结生效日期”(手动录入页面) |
12、保全措施期限节点
承办人对财产进控制后,需在财产届满期限内完成对财产进行处置。
12.1查封、冻结不动产期限节点
节点名称 |
查封、冻结不动产期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不动产(房产、土地、股权、基金、债券、税务、其他财产性权益)查封、冻结期限为3年 |
监管开始时间 |
一、执行流程图中【冻结】登记页面的“冻结生效日期”(手动录入页面) 或者续冻页面中的【裁定续冻日期】(手动录入页面) 二、执行流程图中【查封】登记页面的“查封生效日期” 或者裁定续封日期 |
监管期限 |
3年 |
监管结束时间 |
一、3年后冻结到期日期,续冻或者解冻【效力消灭日期】 二、3年后查封到期日期,续查封或者解封【效力消灭日期】 |
12.2查封、扣押动产期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动产查封、扣押期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查封、扣押动产(车辆、船舶、渔船)的期限为2年 |
监管开始时间 |
一、执行流程图中【查封】登记页面的“查封生效日期” 或者续冻页面中的【裁定续冻日期】(手动录入页面) 二、执行流程图中【扣押】登记页面的“扣押生效日期” 或者裁定续扣日期 |
监管期限 |
2年 |
监管结束时间 |
一、2年后查封到期日期,续查封或者解封【效力消灭日期】 二、2年后扣押到期日期,续扣押或者解除【效力消灭日期】 |
12.3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冻结期限节点
节点名称 |
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冻结期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冻结保全期限为12个月;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冻结】登记页面的“冻结生效日期”(手动录入页面) 或者续冻页面中的【裁定续冻日期】(手动录入页面) |
监管期限 |
12个月 |
监管结束时间 |
12个月后到期日期,续冻或者解冻【效力消灭日期】 |
13、银行存款冻结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银行存款冻结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网络查询的银行存款,承办人应在2日内对其进行冻结。 |
监管开始时间 |
配置网络查控(点对点查控、总对总查控)后,网络查控到财产后的反馈财产日期 |
监管期限 |
1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同一个银行存款网络反馈的最早【冻结生效日期】(网络控制页面) |
14、启动扣划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启动扣划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银行存储冻结后,承办人应在7日内对其进行扣划 |
监管开始时间 |
银行存款【冻结生效日期】(网络控制页面) |
监管期限 |
7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同一个网络存款,扣划措施中的【扣划日期】(网络控制页面) |
15、启动评估时限节点
该节点分为走司法辅助和不走司法辅助两种情况。
15.1启动评估时限节点【不配置司法辅助】
节点名称 |
启动评估时限节点【不配置司法辅助】 |
节点业务解释 |
对查封的财产应于查封之日起15日内委托评估 |
监管开始时间 |
一、财产的【查封生效日期】 二、财产的【扣押生效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评估】页面,登记评估信息时的“委托评估机构日期” |
15.2启动评估时限节点【配置司法辅助】
节点名称 |
启动评估时限节点【配置司法辅助】 |
节点业务解释 |
对查封的财产应于查封之日起15日内委托评估 |
监管开始时间 |
一、财产的【查封生效日期】 二、财产的【扣押生效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申请司法辅助评估的【实际申请日期】 |
16、送达当事人评估报告时限节点
该节点分为走司法辅助和不走司法辅助两种情况。
16.1送达当事人评估报告时限节点【不配置司法辅助】
节点名称 |
送达当事人评估报告时限节点【不配置司法辅助】 |
节点业务解释 |
承办人收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后,应该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到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10日内提出异议。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登记时,【评估结果】页面中的“法院收到评估报告日期” |
监管期限 |
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登记时,【评估结果】页面中的“法院送达日期” |
16.2送达当事人评估报告时限节点【配置司法辅助】
节点名称 |
送达当事人评估报告时限节点【配置司法辅助】 |
节点业务解释 |
法院收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后,应该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到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10日内提出异议。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编辑页面,记录的“法院收到评估报告日期” |
监管期限 |
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编辑页面,记录的“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日期” |
17、评估异议提起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评估异议提起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评估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可在10日内对评估提出异议。 |
监管开始时间 |
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即可触发: 1)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登记时,【评估结果】页面中的“法院送达日期”(不配置司法辅助) 2)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编辑页面,记录的“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日期” |
监管期限 |
1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满足以下三个之一即可完成 1)评估异议期10天已过,则取到期日期。 2)评估记录中的评估摘要中,登记评估异议信息。(不配置司法辅助) 3)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编辑页面,记录的“评估异议提出日期” |
18、评估异议审查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评估异议审查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承办人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在15内完成异议处理。 |
监管开始时间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评估记录中的评估摘要中,登记评估异议信息“提出异议日期”。(不配置司法辅助) 2)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编辑页面,记录的“评估异议提出日期” |
监管期限 |
1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完成: 1)评估记录中的评估摘要中,登记评估异议信息“异议处理日期”。(不配置司法辅助) 2)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编辑页面,记录的“评估异议处理日期” |
19、启动拍卖程序时限节点
该节点分为走司法辅助和不走司法辅助两种情况。
19.1启动拍卖程序时限节点【不配置司法辅助】
节点名称 |
启动拍卖程序时限节点【不配置司法辅助】 |
节点业务解释 |
当事人10日内未提出评估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15内,承办人应启动拍卖。 |
监管开始时间 |
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即可触发 1) 异议期结束(评估日期+10天) 2) 评估记录中的评估摘要中,登记评估异议信息“异议处理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拍卖记录中的“拍卖开始日期” |
19.2启动拍卖程序时限节点【配置司法辅助】
节点名称 |
启动拍卖程序时限节点【配置司法辅助】 |
节点业务解释 |
当事人10日内未提出评估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15内,承办人应启动拍卖。 |
监管开始时间 |
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即可触发 3) 异议期结束(评估日期+10天) 4) 执行流程图中,评估编辑页面,记录的“评估异议处理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申请司法辅助拍卖的【实际申请日期】 |
20、拍卖成功确认时限节点
该节点分为走司法辅助和不走司法辅助两种情况。
20.1拍卖成功确认时限节点【不配置司法辅助】
节点名称 |
拍卖成功确认时限节点【不配置司法辅助】 |
节点业务解释 |
拍卖成功后执行法官应于15日内通知当事人进行确认。 |
监管开始时间 |
拍卖结果为成立时的结束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拍卖结果中拍卖成立是记录的“拍卖确认裁定日期” |
20.2拍卖成功确认时限节点【配置司法辅助】
节点名称 |
拍卖成功确认时限节点【配置司法辅助】 |
节点业务解释 |
拍卖成功后执行法官应于15日内通知当事人进行确认。 |
监管开始时间 |
司法辅助拍卖成功后的“拍卖成交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司法辅助拍卖成功后的“拍卖确认裁定日期” |
21、启动二拍/三拍时限节点
该节点分为二拍、三拍时限节点两种情况。
21.1启动二拍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启动二拍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一拍流拍后,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不同意则应在60日内进行二次拍卖。 |
监管开始时间 |
一拍流拍后日期,且不同意以物抵债。 |
监管期限 |
6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二拍的开始日期 |
21.2启动三拍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启动三拍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二拍流拍后,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不同意则应在60日内进行三次拍卖。 |
监管开始时间 |
二拍流拍后日期,且不同意以物抵债。 |
监管期限 |
6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三拍的开始日期 |
22、确定以物抵债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确定以物抵债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拍卖流拍后,15日内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 |
监管开始时间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触发: 1)执行流程图中,拍卖结果为流拍,且同意以物抵债的拍卖结束日期。(无司法辅助时) 2)司法辅助拍卖结果为流拍,且同意以物抵债的拍卖结束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以物抵债】页面中的“折抵日期” |
23、启动变卖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启动变卖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拍卖流拍后,且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则在7日内启动变卖程序。 |
监管开始时间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触发: 1)执行流程图中,拍卖结果为流拍,且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拍卖结束日期。(无司法辅助) 2)司法辅助拍卖结果为流拍,且同意以物抵债的拍卖结束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满足对应条件后即可完成。 1)执行流程图中,【变卖】页面中的“变卖开始日期”(无司法辅助) 2)司法辅助变卖【实际申请日期】 |
24、拍卖或以物抵债移交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启动变卖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拍卖流拍后,且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则在7日内启动变卖程序。 |
监管开始时间 |
满足一下任一条件即可启动该节点 1)拍卖结果中拍卖成立时记录的“拍卖确认裁定日期”(无法司法辅助) 2)司法辅助拍卖成功后的“拍卖确认裁定日期” 3)执行流程图中,【以物抵债】页面中的“折抵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满足一下任一条件即可启动该节点 1)拍卖结果中拍卖成立时记录的“划入日期” 2)执行流程图中,【以物抵债】页面中的“折抵日期” |
25、办理款物支付手续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办理款物支付手续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案款自进账之日起15日内,应及时办理款物支付。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款物交纳】页面中“交纳日期” |
监管期限 |
15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款物发放】页面中“发放日期”(距交纳日期最近的一次发放日期) |
26、完成款物支付手续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完成款物支付手续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案款自进账之日起30日内,应及时办理款物交付。 |
监管开始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款物交纳】页面中“交纳日期” |
监管期限 |
3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执行流程图中,【款物发放】页面中“到账日期”(距交纳日期最近的一次到账日期) |
27、启动执行制裁措施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启动执行制裁措施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报不实、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对其采取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可以依据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司法制裁措施。 |
监管开始时间 |
与结束日期一致。 |
监管期限 |
30日 |
监管结束时间 |
拘传、拘留、罚款、犯罪移送、赔偿责任、其他制裁措施等措施的制作文书日期。 |
28、结案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结案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实施类案件中申请执行、财产刑执行、执行回转、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裁定、恢复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 非诉执行案件3个月 财产保全、委托执行案件期限为30天。 |
监管开始时间 |
【案件基本信息页面】立案日期 |
监管期限 |
根据案件类型来分 |
监管结束时间 |
【结案】页面上的“结案日期” |
29、归档时限节点
节点名称 |
归档时限节点 |
节点业务解释 |
结案后,承办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归档。 |
监管开始时间 |
【结案】页面上的“结案日期” |
监管期限 |
根据案件类型来分 |
监管结束时间 |
归档登记页面的“归档日期” |
30、有财产案件进入程序节点
从立案到结案前,通过诉讼保全措施、网络查控措施、传统查控措施等手段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或部分财产可执行的案件。该节点通过案件上报信息自动统计。
31、终本案件网络查询次数
案件终本结案后的网络查询次数,五年内每年查询不低于2次。
32、无财产案件进入程序节点
从立案到结案前,对已有财产已处置完成,或通过各种执行措施及手段没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该节点通过案件上报信息自动统计。
33、启动终本程序节点
终本约谈后申请人同意终本结案、或者没有提供任何新线索。该节点通过案件上报信息自动统计。
34、有足额财产报结启动节点
案件有足额财产,且执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案件。该节点通过案件上报信息自动统计。
35、网络查控次数节点
终本案件结案前,提交网络查询的总次数。该节点通过案件上报信息自动统计。
36、申请延长执行期限节点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次数。该节点通过案件上报信息自动统计。
37、执行文书节点
有执行文书的案件数。该节点通过案件上报信息自动统计。